刘金华与沈洪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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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83号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沈洪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金华;沈洪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83号原告:刘金华,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莹,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洪泉,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刘金华与被告沈洪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刘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0,937.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被告原系欧亚卖场东鹏店促销员。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承诺一周还款。2019年12月31日,被告得知原告需要购买热水器,称可以在被告处购买,于是原告向被告转款2500元。后被告又得知原告欲购买花洒、浴屏、座便器,被告称也可以在其处购买,但因被告对于其所借的3000元迟迟没有还款,于是双方约定借款3000元抵扣一部分货款,再交5437元即可。但截止至今,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发过货物。2020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退款承诺一份,内容载明:1.2019.12.24刘金华借给沈洪泉3000元,其说一周还,现未还款。2.2019.12.31沈洪泉承诺帮刘金华购买海尔淋浴器两台,刘金华支付其2500元,现未送货和订货同意退款。3.2020.1.10刘金华支付沈洪泉5437元加上以前3000元购买两个坐便以及花洒、浴屏1个,至今未送货和订货,其同意退回款项。以上款项合计10,937元,沈洪泉承诺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全部退还完毕。但截止至今,被告无任何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被告沈洪泉身份证中的地址即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街委76组向本院提起诉讼,但经调取常住人口户籍信息,沈洪泉住所地系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沈洪泉住所地系绿园区,故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解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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