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漆淑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26民初20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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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民初20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帆、漆淑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帆;漆淑容;四川华都普达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26民初2009号之一原告:杨帆,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雷,夹江县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漆淑容,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四川华都普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0761458396。法定代表人:王友才。原告杨帆与被告漆淑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被告漆淑容于2021年8月20日申请追加四川华都普达置业有限公司、杨杰学、陈松柏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准许追加四川华都普达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于2021年9月3日裁定驳回被告漆淑容追加杨杰学、陈松柏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原告杨帆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帆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帆负担。审判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璜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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