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某、霍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35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3552号案件名称
靳某某、霍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靳某某;霍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3552号原告:靳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霍某某,男,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女,住邓州市。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云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儒臻书 记 员 杨琰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荣林、刘芳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异125号 下一篇 姜春、任舜熙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