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靳某某、霍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35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3552号
  • 案件名称

    靳某某、霍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靳某某;霍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3552号原告:靳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霍某某,男,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女,住邓州市。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云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儒臻书 记 员 杨琰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