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露与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6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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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403号案件名称
任露与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任露;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7民初6403号 原告:任露,女,199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晗,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假日大道182号6幢2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REWG36。法定代表人:刘运立。原告任露与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立特商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立特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利息明确为: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的学生,其在校期间从2019年9月开始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运立的安排在重庆对外商贸学院校园里销售移动卡,工资按月结算,每月1000元左右,截至2020年4月,经双方结算,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劳务费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拒不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诚立特商贸公司未答辩。原告任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了被告企业公示信息、原告的学生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刘运立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证据,拟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劳务费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的学生,其在校期间从2019年9月开始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运立的安排在重庆对外商贸学院校园里销售移动卡,工资按月结算,截至2021年4月,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000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承诺在2021年“五一”后支付劳务费。逾期后被告未支付劳务费,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约定2021年5月1日后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5000元,逾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露劳务费5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董文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贺海波 法 官助 理 龙海俊 书 记 员 刘诗绮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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