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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长、杨欢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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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909号
  • 案件名称

    杨俊长、杨欢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俊长;杨欢;黄永萍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杨俊长,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杨欢,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黄永萍,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杨俊长、杨欢与黄永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永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俊长、杨欢工资共计2,655.00元,并由黄永萍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黄永萍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杨俊长、杨欢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永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永萍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永萍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永萍名下的房屋已被另案所查封,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杨俊长、杨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因被执行人黄永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情况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9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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