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5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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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5568号案件名称
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7民初5568号 原告: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九阳路90号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9LP2XU。法定代表人:刘治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孟松,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77670811L。法定代表人:许小英。原告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晟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晟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孟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季锅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晟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4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35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2021年4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对诉讼请求1明确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4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35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原告先后向被告出售红花椒9825公斤,货物总价款1041450元,被告支付货款306000元。2021年3月1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货款7354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被告四季锅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9日,原告星晟源公司(乙方)与被告四季锅公司(甲方)签订《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销售红花椒,并约定了规格型号、数量、含税单价、包装规格,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结算方式为销售月结(10日付清上月),付款方式:所有货款由甲方直接支付到乙方账号等。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原告共向被告出售红花椒9825公斤,货物总价款1041450元,被告共支付原告306000元,2021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截止2021年3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735450元,被告经办人陈林在“信息证明无误”栏签名。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价值1041450元,被告共支付原告306000元,截止2021年3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35450元,按双方《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结算方式为销售月结(10日付清上月),应于2021年4月10日到期,但原告至今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354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35450元,于2021年4月10日到期,但原告至今未付,对原告请求以735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计50%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本院确认以735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计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354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35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计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4.5元,减半收取5577.25元,由被告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成都市四季锅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星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57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红玉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乐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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