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刘枝、孟智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4民初7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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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7457号案件名称
席刘枝、孟智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席刘枝;孟智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4民初7457号原告:席刘枝,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晨,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智红,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席刘枝与被告孟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刘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斌,被告孟智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刘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8日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在原告处借款6万,原告通过银行取现方式将借款资金出借给被告,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1万元。鉴于被告借款时为出具借条凭证,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1年7月18日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是拖延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孟智红对借款没有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万,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1万元。2021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孟智红接席刘枝现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圆整)”,后被告未归还该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故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但利息应以5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智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席刘枝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孟智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玉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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