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龙、星皓互娱(大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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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989号案件名称
赵云龙、星皓互娱(大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云龙;星皓互娱(大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强;徐健;于越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989号原告:赵云龙,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告:星皓互娱(大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65号1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强,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徐健,男,1995年2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于越,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赵云龙与被告星皓互娱(大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强、徐健、于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赵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云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云龙负担。审判员 徐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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