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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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292号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某;李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292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3月5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学军,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熊训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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