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樊某1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1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某、樊某1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某;樊某1;樊某2;樊某3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性,1938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樊某1,女性,1963年07月12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樊某2,男性,1972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樊某3,女性,1960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樊某1、樊某2、樊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樊某1、樊某2、樊某3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璐珈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9318号 下一篇 张兰枝、李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6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