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强、张永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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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37号案件名称
高志强、张永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志强;张永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837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强,男性,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雷,男性,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强与被执行人张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2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永雷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志强借款本金27500元,案件受理费31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永雷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志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张永雷到庭,被执行人张永雷主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75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4元,缴纳执行费312.5元。申请执行人高志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8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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