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里与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238号案件名称
刘万里与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万里;杨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38号原告:刘万**,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杨旭,女,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原告刘万**与被告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刘万**负担。 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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