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向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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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0035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向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梦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035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221430。负责人:华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琪,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向梦,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向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建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瑞 书 记 员 方 露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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