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胜、弓帅统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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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82号案件名称
张保胜、弓帅统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保胜;弓帅统;弓帅恒;弓帅鹏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82号原告:张保胜,男,1976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华,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张保胜妻子,住鸡泽县。被告:弓帅统,男,198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弓帅恒,男,1989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弓帅鹏,男,199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原告张保胜诉被告弓帅统、弓帅恒、弓帅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保胜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保胜负担。审判员 魏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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