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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胜、弓帅统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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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82号
  • 案件名称

    张保胜、弓帅统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保胜;弓帅统;弓帅恒;弓帅鹏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82号原告:张保胜,男,1976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华,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张保胜妻子,住鸡泽县。被告:弓帅统,男,198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弓帅恒,男,1989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弓帅鹏,男,199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原告张保胜诉被告弓帅统、弓帅恒、弓帅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保胜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保胜负担。审判员  魏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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