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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等刘香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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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4324号
  • 案件名称

    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等刘香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4324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杜前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3495351F。 法定代表人:葛维方。 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中心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6XAD8X。 法定代表人:刘香萍。 被执行人:刘香萍,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7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目前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10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给付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本息共计本息共计33000元,款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8月24日之前支付13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本息为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方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1082执4324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临海市睿丽媛美容馆、刘香萍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据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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