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妍、尹熹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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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47号案件名称
周妍、尹熹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妍;尹熹月;马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47号申请人:周妍,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尹熹月,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车牌号为鄂A158EM车辆。申请人周妍自愿以其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6213662173201114177)的银行存款27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妍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车牌号为鄂A158EM的车辆;二、冻结申请人周妍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6213662173201114177)的银行存款27000元。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周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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