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百盛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訾彦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783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783号之三案件名称
府谷县百盛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訾彦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府谷县百盛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訾彦斌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783号之三原告府谷县百盛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继新,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訾彦斌,男,1979年02月0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百盛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訾彦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百盛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訾彦斌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原告提供银行储蓄存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百盛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提供担保的银行储蓄存单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宇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