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万萍、马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605号案件名称
程万萍、马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万萍;马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05号申请执行人:程万萍,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马龙,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伊宁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88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龙的存款、收入21215元(其中本金21000元,执行费215元); 二、被执行人马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龙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蒲玉文、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59号 下一篇 楚伟、蒋智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3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