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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万萍、马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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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605号
  • 案件名称

    程万萍、马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程万萍;马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05号申请执行人:程万萍,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马龙,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伊宁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88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龙的存款、收入21215元(其中本金21000元,执行费215元);    二、被执行人马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龙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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