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本荣、方灿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5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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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5607号案件名称
朱本荣、方灿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本荣;方灿;李时春;任武;姜靖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5607号原告:朱本荣,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方灿,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李时春,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被告:任武,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金,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靖,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朱本荣、方灿、李时春与被告任武、姜靖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朱本荣、方灿、李时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朝辉人民陪审员 喻碧衡人民陪审员 蒋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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