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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楚军、刘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03民初3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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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民初3888号
  • 案件名称

    郑楚军、刘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楚军;刘绍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888号原告:郑楚军,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刘绍平,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郑楚军诉刘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由原告郑楚军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蔡镇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888号原告:郑楚军,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刘绍平,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郑楚军诉刘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由原告郑楚军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蔡镇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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