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楚军、刘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03民初3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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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民初3888号案件名称
郑楚军、刘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楚军;刘绍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888号原告:郑楚军,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刘绍平,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郑楚军诉刘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由原告郑楚军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蔡镇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888号原告:郑楚军,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刘绍平,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郑楚军诉刘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由原告郑楚军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蔡镇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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