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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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942号案件名称
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陈继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民初2942号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奎屯路5号(火车站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卢娜,系该中心经理。 被告:陈继荣,男,成年人,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金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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