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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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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942号
  • 案件名称

    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陈继荣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民初2942号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奎屯路5号(火车站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卢娜,系该中心经理。        被告:陈继荣,男,成年人,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金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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