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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海君、寇小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22执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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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执152号
  • 案件名称

    焦海君、寇小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焦海君;寇小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22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寇小军,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90128005X。被执行人:焦海君,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0041814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小军与被执行人焦海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本院长期冻结焦海君名下工资卡,直至(2021)陕0222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22执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韩雪萍书   记  员  杨  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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