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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立峰、张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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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1079号
  • 案件名称

    董立峰、张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董立峰;张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峰,男,1974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张德,男,1973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申请执行人董立峰与张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20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立峰于2021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德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依法轮候查封,目前不宜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张德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利剑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泽群书 记 员 郑龙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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