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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余正峰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恢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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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4执恢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余正峰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余正峰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4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278号黄山公馆02幢102-10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075629372A。法定代表人:汪志荣,该支行负责人、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郑芳莉,该支行员工。委托执行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正峰,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正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皖100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合计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4日以欠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6月1日以欠款本金46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8日以欠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8月14日以欠款本金41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11日以欠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1月12日后欠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信用卡欠款本金4000元,未执行到位信用卡欠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合计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4日以欠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6月1日以欠款本金46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8日以欠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8月14日以欠款本金41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11日以欠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1月12日后欠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计算)。本案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正峰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正峰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郑芳莉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皖100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嘉泽审判员  王南华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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