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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永宏建材有限公司、贺华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6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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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6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阜阳市永宏建材有限公司、贺华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阜阳市永宏建材有限公司;贺华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永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阜口路北侧富民街东侧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J6B4H。法定代表人:李奕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俊生,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华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永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其房产一处,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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