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4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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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48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鑫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王志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480号之二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草堤村三组,注册号:5205026000582123。经营者:黄孝刚,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朋,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石雨,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鑫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GQ8N7XL,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及商铺第B栋(B)1单元13层19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志刚,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阳县。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鑫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王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3.00元,保全费2,170.00元,由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承担。审判员 靳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梅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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