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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陈柜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恢2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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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恢2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瑜、陈柜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瑜;陈柜明;王红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恢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瑜,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陈柜明,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陈柜明、张瑜与被执行人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8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红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红霞所有的牌照为F9K551的小汽车,经过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陈柜明、张瑜同意以35840元的价格进行以物抵债。此外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红霞存款16168元,拍卖王红霞车辆(牌照:湘F×××××)所得12972元,合计29140元。因本案申请人同意不参与此次案款分配,故本院未将本案申请人纳入此次分配中。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王红霞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王红霞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柜明、张瑜,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62243元。案件执行费、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红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审 判 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傲杰书 记 员 汪 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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