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灵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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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406号案件名称
王灵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灵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406号王灵辉:王灵辉刑事罚金一案的(2021)陕10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灵辉犯盗窃罪,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灵辉在中国农业银行灵宝市新灵街支行有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3000元,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3000元已转缴至罚金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2执4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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