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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灵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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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406号
  • 案件名称

    王灵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灵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406号王灵辉:王灵辉刑事罚金一案的(2021)陕10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灵辉犯盗窃罪,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灵辉在中国农业银行灵宝市新灵街支行有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3000元,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3000元已转缴至罚金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2执4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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