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補、张憨民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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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1386号案件名称
邓補、张憨民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邓補;张憨民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1386号 原告:张憨民,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補,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憨民诉被告邓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憨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憨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憨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张憨民负担。 审 判 长 路晓玲 人民陪审员 焦 科 人民陪审员 曹建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雨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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