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惠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2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257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惠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惠中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257号原告: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佳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超,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惠中,男,汉族,住广东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惠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燚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茂跃、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579号 下一篇 王显大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90号之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