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根、沈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6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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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6416号案件名称
沈德根、沈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德根;沈红;沈辉;黄景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6416号原告:沈德根,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沈红,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沈辉,女,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黄景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沈德根、沈红、沈辉与被告黄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德根、沈红、沈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汉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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