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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织金汇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19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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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19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织金汇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织金汇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1923号之二原告: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龙国际花园第34-36号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0000241P。法定代表人:杨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织金汇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山禾源商都1号楼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08762714P。法定代表人:周传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宝利公司)与被告织金汇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农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京宝利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宇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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