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进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6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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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6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进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进秀;钟才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椒陵大道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56733Q。法定代表人:方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进秀,女,1956年0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才荣,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进秀、钟才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50467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和传统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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