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锴禾缘贸易有限公司、越西县金阳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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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438号案件名称
织金县锴禾缘贸易有限公司、越西县金阳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织金县锴禾缘贸易有限公司;越西县金阳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438号原告:织金县锴禾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花红村三棵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TDGM51。法定代表人:李长进。被告:越西县金阳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乃拖镇莫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4MA62H6MT6C。法定代表人:刘铸。原告织金县锴禾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越西县金阳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织金县锴禾缘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锴禾缘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织金县锴禾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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