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灵璧县鸿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宗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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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512号案件名称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灵璧县鸿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宗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县鸿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宗银;吴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512号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武文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银,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被告:灵璧县鸿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宗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艳,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银、灵璧县鸿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吴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静深书记员 金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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