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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萍翠、廖林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2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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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2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廖萍翠、廖林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廖萍翠;廖林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285号之二原告:廖萍翠,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校兵,系廖萍翠侄子。被告:廖林艳,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致远,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萍翠与被告廖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廖萍翠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萍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萍翠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廖萍翠负担。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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