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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清、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34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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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34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利清、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利清;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赵洪林;吴昌龙;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3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利清。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林。被执行人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龙。被执行人赵洪林。被执行人吴昌龙。被执行人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为民。申请执行人王利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赵洪林、吴昌龙、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9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昌龙、赵洪林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利清退还的投资款本金为86万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昌龙、赵洪林分四期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退还17.2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退还17.2万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退还25.8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退还25.8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昌龙、赵洪林未按上述期限按时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利清可以就全部来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昌龙、赵洪林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剩率就全部未付款项承担利息损失,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包括投资款本金、违约金、诉讼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利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赵洪林、吴昌龙、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对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赵洪林、吴昌龙、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赵洪林、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的房产(权证号码为20××)、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权证号码为201××××)、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权证号码为201××××)、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权证号码为201××××)、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权证号码为201××××)、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权证号码为201××××)、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权证号码为201××××)、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权证号码为201××××),以上房产均有在先查封和抵押;被执行人吴昌龙名下有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房屋(权证号码为201××××,房屋上存有抵押和在先查封。3、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赵洪林、吴昌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分别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明天养生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湖南享寿明天贸易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赵洪林、吴昌龙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来。6、本院在执行过程派员上门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投资经营、合并分立、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86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6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9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 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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