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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元、韩善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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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30号
  • 案件名称

    张俊元、韩善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俊元;韩善刚;李瑞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元,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善刚,男,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李瑞雪,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俊元与被执行人韩善刚、李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善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元借款本金77350.03元元及利息(以本金77350.0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至给付时止,按月利率1.75%计算);二、被告李瑞雪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俊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张俊元承担173元;被告韩善刚承担985元,被告李瑞雪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善刚名下吉A×××号、吉A×××号车辆车籍,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23004.79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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