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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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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7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21)甘1027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与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某某给付执行申请人张某某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7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某某银行存款1870元,并依法按剩余执行标的冻结了姚某某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姚某某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其他收入,并对被执行人姚某某采取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姚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肖 杰审判员  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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