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补合、王巨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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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160号案件名称
曹补合、王巨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补合;王巨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160号 原告:王巨军,男,195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曹补合,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原告王巨军与被告曹补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巨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巨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巨军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霍 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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