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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补合、王巨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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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160号
  • 案件名称

    曹补合、王巨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曹补合;王巨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160号 原告:王巨军,男,195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曹补合,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原告王巨军与被告曹补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巨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巨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巨军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霍 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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