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铁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4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刑初434号案件名称
贺铁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贺铁江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铁江,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湘潭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铁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曲艳独任审判,书记员裴千榕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铁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贺铁江无摩托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5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一大桥下桥处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贺铁江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依法提取贺铁江血液样本备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贺铁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55mg/100ml。被告人贺铁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铁江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铁江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铁江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贺铁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铁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铁江无相应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铁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铁江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铁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曲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潘晶莹书 记 员 裴千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喨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080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端木明子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7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