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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兵、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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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464号
  • 案件名称

    朱国兵、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国兵;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兵,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舜德社区十里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永发,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朱国兵与被执行人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国兵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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