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兵、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4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464号案件名称
朱国兵、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国兵;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兵,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舜德社区十里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永发,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朱国兵与被执行人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国兵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情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443号 下一篇 吴慧、陈德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