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中胜、傅宏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157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1575号之二案件名称
邹中胜、傅宏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邹中胜;傅宏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15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中胜,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傅宏亮,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中胜与被执行人傅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皖0207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何 伟书 记 员 朱 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静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4民初2079号 下一篇 王小龙、天津疆域坤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