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黔康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424执640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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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执640号之七案件名称
李黔康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黔康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424执640号之七被执行人:李黔康,男,汉族,1963年12月06日生,住关索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黔康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黔康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黔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聂威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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