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夏海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4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471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夏海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夏海峰;盘锦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471号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政府综合写字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春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萦,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夏海峰,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广厦花园F座2号。法定代表人:夏海峰,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法定代表人:徐大勇,该中心主任。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海峰、盘锦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阿迪拉阿不都热依木、阿依努尔木拉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020号 下一篇 鞍山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2704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