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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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161号案件名称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161号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北泉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69598G。法定代表人:唐冬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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