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刚、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1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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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15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兴刚、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兴刚;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159号之一原告:李兴刚,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虬,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金合园8号楼1门302。法定代表人:徐潇雅,总经理。原告李兴刚与被告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兴刚于2021年9月15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李兴刚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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