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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与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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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303号
  • 案件名称

    杨健与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健;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303号   原告:杨健,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H0E879。法定代表人:屈成才,职务不详。被告: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红砂社区联合二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FJUDX6。法定代表人:张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健经本院依法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健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健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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