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与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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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303号案件名称
杨健与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健;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303号 原告:杨健,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H0E879。法定代表人:屈成才,职务不详。被告: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红砂社区联合二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FJUDX6。法定代表人:张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趣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健经本院依法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健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健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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