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与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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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920号案件名称
张月与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月;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920号原告:张月,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宣,系经理。 原告张月与被告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09月18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协议及借据,利息为年利息15%,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能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在受理后,发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原告张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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