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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与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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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920号
  • 案件名称

    张月与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月;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920号原告:张月,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宣,系经理。        原告张月与被告吉林省玉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09月18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协议及借据,利息为年利息15%,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能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在受理后,发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原告张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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