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但顶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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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80号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但顶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但顶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80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郎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E3X6U。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淼,该公司员工。被告:但顶发,男,1989年10月1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观清路广大上城B区。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但顶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666.66元及利息1080元(利息以欠款本金16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并请求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差旅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被告通过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飞贷”APP网络贷款平台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贷款20000元,之后被告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未在继续偿还,深圳中兴飞贷金融公司按照约定代被告偿还了贷款并取得债权。2019年11月20日,深圳中兴飞贷金融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通过短信形式和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户籍地在贵州省清镇市,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居住地在织金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董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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